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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搜狐专栏
2025-08-12 13: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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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我当天就得放”,对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做到“宽容不纵容”?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牵动着全社会的关注。近年来,每当低龄、恶性、暴力犯罪出现,关于“法律该不该严惩罪错少年?”“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与打击犯罪的刑罚目标该如何权衡?”等一系列公共讨论,总能掀起一轮又一轮的舆论声浪。

  这背后透视出,社会大众对少年司法的根本理念还未能达成。就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秦硕,也是在经历了怀疑的迷雾后,才获得了内心的确认。

  少年抢劫:

  并非缺钱 而是为了“证明自己”

  秦硕接手的第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高中生佳佳(化名)进入一所大学校园里持刀抢劫。在起诉前,佳佳已被取保候审。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却因为未成年人身份而即将采取相对温和的强制措施,新任少年法庭法官秦硕对此持怀疑态度。

  在成为少年法庭法官之前,秦硕已经有了十多年的刑事审判经验,对于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在量刑时必须严格把控从轻、减轻的量刑幅度。然而,看见这个持刀抢劫的少年后,秦硕困惑了。

  秦硕回忆起与佳佳见面时的场景:“他一进来,白衬衫、浅色牛仔裤、白运动鞋,高高瘦瘦。当时你就会发现,这是个抢劫犯?这不可能,他能抢谁?”

  17岁的佳佳如实供述了自己抢劫的行为。佳佳说,他抢劫不是因为缺钱,而是为了证明自己。

  有一天佳佳回家正在看电视。妈妈对他说:“别看了,马上高考了。高考完你就18岁了,18岁以后没人养你,你得靠自己。”

  就因为这句话,当天晚上,佳佳从家里厨房拿了把刀,找到离他家最近的一所大学,在树荫里等着。有个大学生路过,他拿着刀走过去说:“你给我200元钱,把手机留下。”他说,自己想证明给妈妈看,不好好学习也能活着。他还认为,只要不伤害对方,就不构成犯罪。

  佳佳的犯罪动机乍听上去令人哭笑不得,但与公众直觉相反,在专业人士的眼中,可以从中读出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应该予以特殊处置的内在逻辑。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委会主任宋英辉分析,这正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不计后果,用很极端的手段。

  未成年人正处于一个充满变化和成长的阶段,他们不仅尚未成熟、自控力较弱,而且其行为极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

  宋英辉:未成年人司法更多考虑的是,未成年人未来如何更好地融入社会,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的人。

  宋英辉对比了多个国家的相关研究,结果显示,若以成年人的刑罚标准来处理未成年人,并以增进公共安全为目的,将他们送入监狱进行改造,通常会导致他们出狱后的再犯率与预期相悖。

  正因如此,我国刑事领域对待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秉承的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让罪错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矫治,回归社会,不再危害社会,是减少被害人和对社会公共利益最好的保护,也是少年法庭对待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理念。

  在秦硕的回忆中,她本是抱着将持刀抢劫少年收监的想法出发,却在深入调查了解时发现,在老师和同学们的评价中,佳佳不仅从来没有劣迹行为,还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学生,甚至几名受害大学生了解了前因后果,都写了联名信,希望秦硕能从轻处罚这个小朋友,再给他一次机会。

  如何“宽容而不纵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讲述,未成年犯罪有一个特点,好多人属于二进宫、三进宫,重复犯罪,他们当时出现一种趋势就是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

  在这种情况下,上海长宁法院的法官感觉到,如果和以往一样,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成年人一样的话,可能不利于根治未成年人犯罪。

  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与两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分离,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理方式,注重犯罪原因的调查和教育疏导。这一改革,标志着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的诞生。

  紧随其后,全国各地少年法庭、少年审判机构探索启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也是探索的先行者。

  区别于成人法庭威严的压迫感,海淀法院少年法庭的U型法台让法官、公诉人、辩护人等围坐在U型内部,未成年被告人坐在U型开口的一侧,形成一种环抱的姿态。这是自上世纪90年代初,就沿用至今的变形法台,也是“圆桌审判”方式的起源,如今已发展为全国推广的标准。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触法涉罪未成年人中,一旦我们清楚了他们的成长背景和犯罪动机,社会公众通常能够理解为何法律要对他们网开一面。然而,同样可不忽视的是,那些虽然占比不高,但性质极为恶劣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往往引发公众对法律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效力的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2021至2024年,审结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2024年底,人民法院对未满十四周岁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主犯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训诫帮教”

  能否拦住滑向犯罪的“熊孩子”?

  17岁的子奇(化名),因在某饭店打架斗殴,造成人员伤害被警方抓获。

  子奇是未成年人,且监护人不在北京,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执法流程,在来的路上,司法社工雷晓桐已做好准备,从子奇被带进办案中心开始,作为合适成年人,以临时监护人角色,全流程陪同他完成案件办理。

  根据民警的前期调查和现场视频监控记录,子奇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他拒不承认打伤了人,还觉得自己被抓实在冤枉。

  按照分级干预的行为划分,子奇辍学、饮酒的行为已经越过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殴打他人已经升级到了违法的阶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子奇的违法行为较轻,不用执行拘留措施。

  看着子奇在审讯室里不以为然,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未成年人案件审查中队原中队长李洋和同事们知道这个孩子并未意识到,他距离犯罪触刑仅一步之遥。

  子奇在审讯室呈现出的心态并不特殊,甚至可以说很普遍。与成年人案件办理时需要更多展现出法律的威严不同,这些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民警在审讯时,以“不施压、不逼问、不强攻,重交流、重感化、重疏导”作为工作要求。而触法涉罪少年们通常有他们的应对。

  2019年,北京市公安局开启“训诫帮教”试点,目标人群正是那些因不予处罚、肆无忌惮、反复出现在公安执法视线中的问题少年。

  子奇的案件走完不予处罚流程后,在这个专门设置的训诫室里,由司法社工陪同,民警对他进行了专门的训诫教育,强调法律的严肃性。

  这个被称为“犯罪临界预防机制”的训诫措施,探索之初,只针对治安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如今,已经涵盖所有未成年人触法不予处罚的案件。训诫,只是制度第一环节,被训诫的未成年人将在司法社工的陪伴下,度过一个为期三个月至半年的帮教期。

  李洋从事少年警务工作八年时间,因与太多“熊孩子”打交道,他的个人气质都已经从“金刚怒目”转化为“菩萨低眉”,有时候还多愁善感起来。

  李洋:实际上我们现在最头疼是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些人不触及“八大罪”,也就是说小错不断、大错不犯,他会利用自己未成年人身份去逃脱自己的罪责,会把自己罪责推到别人身上。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在实施特定严重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八大罪”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小敏(化名)第一次坐在审讯室李洋的对面时,年仅15岁,但她此前在各个区县留下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治安类违法前科多达20余次。

  李洋说,小敏自己很清楚,跟他说“我知道在14到16周岁,只要不触犯‘八大罪’,你们抓我当天就得放。”有一次李洋在抓获她的时候,告诉她这个罪就叫抢劫,已经触犯“八大罪”之一了,小敏说这叫寻衅滋事,在学校门口劫取少量财物,不叫抢劫。“后来我才发现实际上这些长期犯错的青少年,他们开始懂法了,开始钻法律的漏洞。”

  从李洋的担忧,可以透视当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的一个显著的痛点。

  2020年12月26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步完成新一轮大修,引入分级干预的思路,将未成年人相关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两类,严重不良行为又进一步细分,以便制定不同的干预和矫治措施。

  今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条件:对于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执行拘留。同时,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可以依法执行拘留。以往这两类未成年人通常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将在未来发生改变。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安执法程序之前,当孩子的行为出现严重偏差,走上犯罪道路,背后往往存在一个出现了“问题”的家庭。2022年1月,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公检法各部门都在探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对家庭教育问题的关照办法。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ID:cctvnewscenter)综合《新闻调查》

发布于:米拉·乔沃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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