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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搜狐专栏
2025-08-14 06: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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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13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布公告2025年第42号,公布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具体内容如下:

  2014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7.4%—30.6%,实施期限为5年。

  2020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9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8月14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5年6月5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单模光纤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和2020年第2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配合调查公司。

  (1)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7.4%

  (Sterlite Technologies Limited)

  (2)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 11.4%

  (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

  (3)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 24.5%

  (Corning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2.未配合调查公司。

  (1)阿克什光纤有限公司 30.6%

  (Aksh Optifibre Limited)

  (2)菲诺莱克斯电缆有限公司 30.6%

  (Finolex Cables Limited)

  3.其他印度公司 24.5%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和2020年第29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单模光纤,英文名称: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单模光纤是指在一定的波段范围内,只传输单一模式光信号的光纤。单模光纤的芯径通常在4-12μm范围内,包层直径为125μm左右,涂覆层直径在245μm左右。单模光纤具有传输速率快、传输距离长、传输容量大的特点。

  主要用途: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紧套光缆、皮线缆、碟形光缆等。单模光纤主要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以及接入网传输,主要使用在长途干线、城域网、有线电视、光纤接入网(如FTTH)等网络。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种类的光纤、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使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合理理解保密信息。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8月14日开始,应于2026年8月14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五处

  电话:0086-10-65198062、65198197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发布于:佟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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